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http://www.idocking.com

政策法规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编辑:竹子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7-08-25   浏览次数:861字体:



  非法集资问题,一直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痛点”。如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到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国务院法制办24日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征求意见稿由中国银监会起草。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该规定既是对非法集资者的打击,也是对心存侥幸的非法集资参与者的警示,使得非法集资参与者必须重新衡量风险。


  未经许可的七大筹资情形将受调查


  征求意见稿要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的筹资行为,且存在通过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进行筹资等七大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调查。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做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等措施。


  对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关于资金清退,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就资金清退方案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清退;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组织清退。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等六种。同时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在清退资金时予以扣除。


  征求意见稿还就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个人、协助非法集资的个人,以及机构因管理失职被利用进行非法集资、广告经营、发布者等情况进行了法律责任和处罚的认定。同时规定对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认为,征求意见稿还首次对非法集资的协助人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任认定,首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集资的广告,并对发布融资广告的广告主要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作出要求,这样就能更有效地断绝互联网领域的非法集资渠道。


  明确处置非法集资职责分工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为实现处置非法集资防打结合、打早打小,征求意见稿还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预防监测机制要求。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针对非法集资出现跨省案件、网络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新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的主体、启动情形以及可以采取的方式和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