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转发国家稀土办公室关于请进一步查处稀土违法违规行为的函
编辑:竹子 来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5-27 浏览次数:2523字体: 大 中 小
皖经信原材料函〔2017〕797号
有关市人民政府:
前期,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八部门《关于商请组织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工信厅联原函〔2016〕764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函》)要求,我委联合省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以及国家稀土协会有关专家对合肥、马鞍山、黄山市5户企业开展了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已于2月份报国家稀土办公室。国家稀土办公室经对我省核查结果和2016年稀土专用票据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处理,并新增马鞍山、宿州市3户需核查稀土企业。现将国家稀土办公室《关于请进一步查处稀土违法违规行为的函》(稀土办〔2017〕33号,附件1)转发,并提出以下事项,请结合《专项行动的函》有关要求一并办理:
一、开展稀土企业“回头看”行动。组织企业开展自查,并填写稀土企业自查表、2016年度采购/销售明细表(附件2);并组织有关部门对销售量较大的稀土企业(见附件1)进行重点核查。重点核实企业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稀土产品采购、销售数据(要求与稀土专用票据一一对应),以及生产、库存等资料,购、产、销、存售数据不匹配的要说明原因,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要核实项目建设备案和环评批复的合规性。
二、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在核查过程中,对存在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没收非法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偷逃资源税等税费的由税务部门追缴资源税,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联系人、联系方式;同时,相关企业应说明具体采购产品来源及数量。
三、有关核查结果以及稀土企业情况表于6月25日前行文并电子版反馈省经济和信息委。后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根据各市检查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回头看”行动。
联系人:肖超平,电话:(0551)62871007,传真:62871064,邮箱:xiaochaoping@ahjxw.gov.cn。
附件:1. 《关于请进一步查处稀土违法违规行为的函》(稀土办〔2017〕33号)
2. 附表(企业自查表、采购明细表、销售明细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合肥海关、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转发《专项行动的函》(皖经信原材料函〔2016〕1569号)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文件公告)
相关附件:
1. 关于请进一步查处稀土违法违规行为的函.pdf
2. 稀土企业自查表.xls
3. 皖经信原材料函〔2016〕156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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