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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2021年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企业(站)试点名单的通知

编辑:竹子   来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2022-01-20   浏览次数:1034字体:



皖经信节能函〔2021〕174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能源主管部门:



  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加快构建回收利用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我省组织开展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企业(站)培育工作,经企业申报、各市推荐、专家审核等程序,现公布试点企业名单并提出有关要求。

  一、确定安徽绿沃循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巡鹰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安徽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家企业作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试点企业(站),下一步应继续提升信息化溯源能力、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好指南各项要求,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确定合肥市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联合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投安徽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皖中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国轩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作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筹建企业(站),下一步除按照试点企业要求开展建设外,还应对照《指南》要求进一步加强溯源体系建设、完善站点设施建设、规范贮存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三、各市经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对接各有关部门,做好试点日常指导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围绕溯源体系建设、畅通回收渠道、技术攻关、产品开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内容,共同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企业(站)试点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发挥好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的作用,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努力推动电池收好用好。各市要注意总结问题和经验,每半年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

  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企业(站)试点期限为三年,其中筹建企业要在一年时间内对标完成建设,并纳入下一批试点企业现场审核。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企业要对试点完成情况和经验进行总结,由各市经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评估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五、各市要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企业(站)建设为契机,推动逐步形成与当地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退役规模相配套的回收能力,合肥、芜湖等重点市要形成若干发展较好的综合利用企业,强化溯源体系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 徽 省 商 务 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 徽 省 能 源 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