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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破解纳税人反映的办事难、办事繁、多头跑问题
编辑:竹子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19-09-18 浏览次数:607字体: 大 中 小
税务总局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旨在探索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努力构建基于诚信推定的新型征纳关系,让诚信成为守信纳税人、缴费人的“通行证”,同时对失信者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
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税务机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但需要关注的是,申请人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处理处罚,按规定记入纳税信用,且不再对该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
此次纳入告知承诺制试点的税务证明事项共14项,主要涉及办理减免退税所需证明。其中,有6项涉及办理个人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免事项所需相关证明,例如,纳税人办理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又如,纳税人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按规定减免契税时,需提供的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等,着力破解纳税人反映的办事难、办事繁、多头跑问题,切实增进房地产交易办税便利。
此次试点重要任务之一,是通过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等措施加强核查,为进一步减少事前证明材料报送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为此,《工作方案》要求试点实施单位针对试点税务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对社会关注的事项等,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琍认为,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能够从源头上减少纳税人事前证明材料的报送,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事后管理,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欺瞒行为,将进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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