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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享受税收政策创投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
编辑:竹子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9-06-20 浏览次数:629字体: 大 中 小
6月19日,证监会发布《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明确了可以享受《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相关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
证监会在监管问答中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证监会强调,享受该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二是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三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两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四是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五是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六是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申请流程方面,关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如何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年度证明材料,证监会表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政策的各项条件。创业投资基金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4月底前,通过中国证监会外网监管门户“私募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基金管理人账号由证监局在外网监管门户创设),按照《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内容填写相关信息,扫描并上传相关材料。
证监局收到申请后,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情况,基金注册地证监局应自接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补充申请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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