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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落地

编辑:竹子   来源: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1-29   浏览次数:1669字体: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落地、今年9月前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多举措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本周,我们迎来一批新政策,利好相关企业发展。


  财税: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月24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得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其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国税务系统采取实打实、硬碰硬举措,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通知要求抓紧政策研究,尽早推进实施。在落实好已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税务总局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社保费费率等实施方案,努力做到实打实、硬碰硬,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普惠性,积极推动相关政策尽早公布实施。各省税务机关要配合财政部门积极研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相关地方税种和附加的政策方案,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请示汇报,按要求及时制发操作文件并抓好后续落实,相关情况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主动提出切实可行、简明易行的意见建议,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政策实施效果更给力、更有感。


  通知明确,税务总局专门设立小微企业服务处,负责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各省税务机关也要指定专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确保小微企业涉税诉求有处提、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


  改革进行时: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企业“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为守法守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完善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约束,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在2019年3月1日前,各有关部门完成精简文书和优化流程的工作目标,提高企业注销效率;在2019年9月1日前,各地完成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工作目标,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其配套规定,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继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试点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


  通知明确,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加快探索建立强制出清制度,完善企业撤销登记程序。


  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


  据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为此,公告明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停止执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即行废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生态环境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尚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18年12月29日前,依据36号令对有关单位或人员已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和三年内不得作为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决定,但相应期限未满的,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民营企业:


  生态环境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近日,生态环境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从支持民营企业提高绿色发展水平、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升环境服务保障水平等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措施。


  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意见》明确,要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服务,推动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对大型民营企业,鼓励加快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技术创新,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在达标排放基础上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绩效水平,建设绿色工厂,树立行业标杆。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分类施策,推动企业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实现达标排放和全过程管控。


  市场准入方面,《意见》提出,推动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打破地域壁垒,规范市场秩序,对生态环境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采购条件,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清理在招投标等环节设置的不合理限制,破除民营企业参与竞标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治理工程项目的准入屏障。同时,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建立生态环境领域PPP项目和政府、国有企业环境治理项目第三方担保支付平台,推动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依法严格履约,防止拖欠民营企业环保工程款。


  根据《意见》,我国将实施财税优惠政策、创新绿色金融政策、落实绿色价格政策、完善市场化机制,以更好地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


  产业: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


  为进一步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明确,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含配套)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拆除关闭,或严格控制规模、逐步迁出。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含配套)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论证。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明确,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共服务平台(www.ldchy.cn)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每半年报一次运行数据,纸质自查报告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送1份。自查报告是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关于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明确,将铅蓄电池作为重点商品,持续依法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铅蓄电池行为。同时,对列入铅蓄电池生产、原生铅和再生铅企业清单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制定发布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及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制度;修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完善转移管理要求;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针对收集、贮存、转移等环节提出豁免管理要求。


  严厉打击非法收集拆解废铅蓄电池、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原生铅企业和再生铅企业的涉废铅蓄电池违法行为检查,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收废铅蓄电池,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处置废酸液,以及非法接收“倒酸”电池、再生粗铅、铅膏铅板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行动方案》提出,到2020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通过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40%;到2025年,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70%;规范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全部安全利用处置。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决定开展2019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申报工作。


  通知指出,项目应围绕文化和旅游发展重大战略和现实需求,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为核心,推动技术集成创新,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的创新发展。


  项目评审按照质量优先原则。鼓励“产学研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联合申报。项目实施期为1—3年,资助额度为20万元左右。


  通知明确,网上申报受理时间为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28日,推荐单位纸质材料寄送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2日。